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年以来,山东省四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为让广大终端一般工商业用户真正获得降价实惠,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开展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根据《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号)、《印发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办发[]号)的规定,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中的用户,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按照各用户分表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不满1千伏高峰电价1.元/千瓦时、平段电价0.元/千瓦时)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应单独装表计量,按照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的分类电价计算公摊电费加上损耗费用等测算总公摊费用,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对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单列计收。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须按抄表周期公示共用设施分摊电量、电费、损耗等,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

二、物业小区中的居民合表用户,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各用户分表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销售电价(0.元/千瓦时)向用户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应单独装表计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方式收取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规定的电价电费外不得分摊分毫费用。

三、转供电单位向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能高于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数额。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栖霞市物价局

年11月22日

赞赏

长按







































北京中科白颠疯
北京去哪治疗白癜风好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hancigua.com/scgyx/3017.html